借钱有风险,交友需谨慎。近年来,熟人之间以民间借贷为名义的诈骗也有发生,被害人既被欺骗财物,又被欺骗感情,可谓“人财两空”。
一、案件回顾
殷某(70后)与夏某(50后)相识数年,殷某向夏某虚构自己拥有一批价值不菲的古董和艺术品,还认识银行行长,能从银行贷出上亿资金等。逐步取得夏某信任。夏某误以为殷某收藏的古董和艺术品价值不菲,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2015年1月,殷某资金紧张,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也没有合理的收入预期,便以收购药厂、急需用钱为由,承诺借款两个月后将偿还本金和利息共计600万元。以此为诱惑,用借款的名义骗取夏某300万元,并签署了金额为1200万元的借条。夏某并非富贵人家,为了实现对殷某的“借款”,向小额贷公司抵押了房产,随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殷某支付300万元。4月,殷某又以急需用钱为由,以借款的名义骗取夏某20万元。
2016年11月,殷某对夏某称拍卖公司将拍卖他的几件古董瓷器,需要50万元费用,这些古董如果能卖出一件就能把之前的所有欠款还清。11月4日,夏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殷某支付50万元。期间,殷某通过微信转账、银行汇款等方式向夏某小额转款,截至案发前,殷某共向夏某转账7.9万元。案发后,殷某向夏某转账少量钱款。公安机关扣押了殷某持有的茅台酒以及鸡缸杯、金属剑、手串、钱币等物品,将殷某自己所称的这些物品中的几件价值较高的物品以及茅台酒委托鉴定。经鉴定评估,均为现代艺术品,4瓶真品茅台酒价值8312元。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殷某诈骗老年人,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一审法院判决,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责令殷某退赔夏某的经济损失;在案扣押的物品依法处置后所得钱款发还给夏某。
一审宣判后,殷某以其不构成诈骗罪,希望二审改判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
北京三中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上诉人殷某虚构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在案证据证明殷某营造虚假人设,向夏某虚构自己的人脉状况及经济实力,以打消夏某的借款顾虑,后以收购药厂、古董买卖等名义向夏某借款,使之陷入了错误认识,误以为上诉人殷某有实际还款能力,从而将钱款出借并遭受经济损失;其次,上诉人殷某数次借款前,个人经济实力极差,不具备还款能力,在以极高利益为诱惑向夏某借入大量钱款后,短时间内将绝大部分钱款用于个人还款及消费,未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直至二审审理期间,也仅有极少量的还款,可见上诉人殷某对夏某借款的非法占有目的明确。综上,上诉人殷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涉案财物处理亦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提示
对于朋友的借款请求,不要轻易基于“情谊”“信任”就出借大额钱款;也不要轻信对方给予高额回报的虚假承诺,这些就是陷阱前面的“胡萝卜”,引诱着被害人一步一步陷入被骗的漩涡。
借款前应做到:首先,准确了解对方的经济情况,审慎判断对方的经济实力,比如,对方是否有稳定收入来源,是否有房、车能可供抵押的财产,是否已经被列为失信人。其次,保持头脑清醒,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被高额利息、回报的虚假承诺冲昏头脑,即使对方签署了远超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也只是诈骗分子拖延还款的手段。再次,对特定借款用途进行进一步核实,切勿轻信对方天花乱坠的说辞,比如对借款人所声称投资的项目进行核实。最后,一定要时刻谨记:借钱需谨慎。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作为准大学生,如果感觉被诈骗怎么办?第一步:立马取消交易,保持冷静;第二步:找辅导员,找辅导员、找辅导员!第三步:辅导员协助处理,联系家长,必要时寻求警方处理。
来源:东莞市公安局、平安宁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